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韩文强与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韩文强与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文强,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57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菁华,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以其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