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2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委托代理人:谷伟。
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合力村供销超市加盟店。
个体经营者:邵炉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镇合力村供销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