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9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何丽秀。
被告翟秋平。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秋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交被告身份的有效证据。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经本院告知后至今未提交,且经本院按照原告提交的地址经邮寄无法送达。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