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均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廖武杰。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
经营场所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是廖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侵害ZL200930192064.6“手电筒(LED-962)”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