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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1号
案件名称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均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廖武杰。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

经营场所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经营者是廖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亚发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明源电器厂侵害ZL200930192064.6“手电筒(LED-962)”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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