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梅,江西省贵溪市时代广场眼镜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梅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