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告人潘清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潘清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4]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和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受涉案人“阿武”(另案处理)的委托,在其位于本区莲上镇新园工业区的加工场内,加工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的铠甲勇士系列“XT翅膀”、“铠甲战士”、“刑天侠”、“飞影侠”、“金刚侠”等注册商标产品。

2013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某的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奥飞公司的玩具产品一批,包括:假冒奥飞公司超级刑天铠甲召唤腰带的8383B铠甲战士9箱(共324个、经估价值人民币31752元)、假冒超级金刚铠甲召唤腰带的A铠甲战士8箱(共288个、经估价值人民币28224元)、假冒飞影铠甲召唤腰带的C铠甲战士12箱(共432个、经估价值人民币42336元)、假冒超级刑天铠甲召唤腰带的8382铠甲战士47箱(共864个,经估价值人民币82908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侵权玩具产品8383B铠甲战士9箱、A铠甲战士8箱、C铠甲战士12箱、8382铠甲战士47箱,共计人民币18522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潘某某以前的供述;

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旭、王某家、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的扣押物品清单;

汕头市澄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被害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

其他材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受涉案人“阿武”(在逃)的委托,在其位于本区莲上镇新园工业区的玩具加工场里,加工假冒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的铠甲勇士系列“XT翅膀”、“铠甲战士”、“刑天侠”、“飞影侠”、“金刚侠”等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

2013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潘某某的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奥飞公司的玩具产品一批,包括:假冒奥飞公司超级刑天铠甲召唤腰带的8383B铠甲战士9箱(每箱36片)、假冒超级金刚铠甲召唤腰带的A铠甲战士8箱(每箱36片)、假冒飞影铠甲召唤腰带的C铠甲战士12箱(每箱36片)、假冒超级刑天铠甲召唤腰带的8382铠甲战士47箱(每箱18片)。

上述查扣的假冒奥飞公司的玩具产品,经委托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鉴定价格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合计人民币185220元。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潘某某位于澄海区莲上镇盛洲村新园工业区的玩具厂工作,该玩具厂有在组装铠甲玩具。

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莲上镇新园工业区潘某某的工厂打工,他们在该工厂负责包装“铠甲腰带”和吸塑。

3、证人王某旭的证词。

证实潘某某在加工玩具的位于盛洲村新园工业区的工场是他委托中介转租给潘某某的。

4、证人王某家的证言,证实莲上镇盛洲村新园工业区潘某某的工场是他们兄弟于2008年租给莲下镇槐东村“阿蛋”(王某旭)后来王某旭转租给潘某某。

5、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她丈夫潘某某在莲上盛洲村新园工业区租用了一个厂房经营玩具加工。

6、被告人潘某某以及证人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分别指认本有关涉案人员的情况。

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反映作案现场等情况。

8、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31日扣押被告人潘某某侵犯奥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383B铠甲战士9箱(每箱36片)、A铠甲战士8箱(每箱36片)、C铠甲战士12箱(每箱36片)、8382铠甲战士47箱(每箱18片)。

9、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莲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于2013年10月31日18时许,对潘某某位于莲上镇盛洲村新园工业区的玩具厂进行检查,发现厂里有加工仿奥飞公司的产品铠甲召唤腰带,现场扣押加工的铠甲召唤腰带。

2013年11月5日,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奥飞公司的声明书,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或许可澄海区莲上镇盛洲工业区安奇玩具厂(经营者潘某某)使用其铠甲勇士系列“XT翅膀”、“铠甲战士”、“刑天侠”、“飞影侠”、“金刚侠”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从未授权或许可其生产、销售标识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玩具产品。

11、商标注册证,证实奥飞公司系“XT翅膀”、“铠甲战士”、“刑天侠”、“飞影侠”、“金刚侠”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12、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玩具产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查扣潘某某侵犯奥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铠甲战士玩具产品的价格。

13、其他书证及证实材料。

1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光辉审判员  王馥芬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 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