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鑫煜烟酒百货商行,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航华路***号,经营者史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德宝,系蚌埠市鑫煜烟酒百货商行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鑫煜烟酒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