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0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贝克街西路2693号。
代表人:马克.皮特森(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振涛,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灯塔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聚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宏武,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易联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路东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晓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芦灵伟,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三路二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磊若软件公司诉安阳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易联网络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