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丽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漳县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县城建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彬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漳县誉鑫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主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