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环球音响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StevenFranklinMarsh,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仝胜利,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红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冷建荣,该公司总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德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HKYFElectronicsCO,Limited(香港乐福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
法定代表人:冷德国,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梅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德音电子有限公司、冷德国、HKYFElectronicsCO,Limited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GlobalBrandsDevelopmentLimite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