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586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21号三楼6号。
法定代表人索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