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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4民初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初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

经营者:杨丽丽。

实际经营者:杨宝玉,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辽县足民乡平岭村三组,现住东瑞春城4号楼2单元304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龙山区金伟小百服装商店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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