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委托代理人袁亚兴,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
委托代理人金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原上诉人)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葑水港村。
法定代表人薛久国。
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飞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咪冲。
上述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革,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荣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原上诉人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上诉人原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4日,原上诉人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裁定予以准许,并鉴于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未作处理。
2015年6月26日,上诉人原上海荣事达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上诉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赛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元;
原审被告(原上诉人)宁波市鄞州百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寿仲良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