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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上海随迎实业有限公司、蔡徐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41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上海随迎实业有限公司、蔡徐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上海随迎实业有限公司;蔡徐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41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随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徐良,执行董事。

被告:蔡徐良,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上海随迎实业有限公司、蔡徐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金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马洪明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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