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84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富旺厨卫电器商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赵银珍,女,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富旺厨卫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