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494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鑫源茶叶店菁华逸景分店,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菁华逸景小区6幢2单元110号。
经营者:罗伟,该店店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泉山区鑫源茶叶店菁华逸景分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