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郭家山31号。
法定代表人许秋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84号。
负责人桂安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知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诉人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石头城分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