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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12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1248号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综合市场××楼××楼××号,组织机构代码××××310-1。

法定代表人陈宏轮,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市场××楼××层,组织机构代码××××527-9。

负责人陈宏轮。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洁莹,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41-4。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以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润诚信实业有限公司东晓购物商场负担,其余部分退回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费    晓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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