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389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妙妙园文具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59号山水洲城2栋112。
经营者吴英姿,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妙妙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