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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刑初字第13号
案件名称杜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XX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6月4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中牟县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锦、冯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王XX(已判刑)找到周XX(已判刑)商议生产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周XX为王XX联系了被告人杜XX进行生产。

杜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17.5275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3917元。

2013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中牟县汽车产业园4号工地查获大量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经鉴定,上述所查扣塑钢型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

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商标注册证,杞县今起美塑钢型材厂出具证明,销货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证人王XX、周XX、林XX、杨XX、马XX、华X、马X1X1、白XX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杜X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XX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杜XX应周XX(已判刑)要求,在中牟县刁家乡郑州海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为王XX(已判刑)生产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17.5257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3917元。

2013年9月6日中牟县公安局在中牟县汽车产业园王XX承包工地查获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经鉴定,上述所查扣塑钢型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委托被告人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杜XX的平时表现及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

河南省中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杜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杜XX供述,其在中牟县刁家乡庙张村郑州海洋型材厂任生产厂长。

2013年8月份左右,周XX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客户想要“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因此品牌是别人注册的,其当时心中有些顾虑,周XX说这个客户是熟人,不会有事的。

其考虑周XX是老客户,就同意了。

其问周XX需要多少,周XX说要几十吨,其心里害怕,因为生产多了是构成犯罪的,周XX说注册厂家离这儿远,不会发现,再说几十吨的货不是太多,很快生产完毕,不会有任何问题。

因为厂子生意不是太好,其就勉强答应了。

其按照从周XX店里取的“今起美”条模样品共加工了17吨“今起美”塑钢型材,跟周XX实际结算价格是每吨6500元。

公安机关组织杜XX进行照片混杂辨认,杜XX辨认出马XX和王XX。

证明被告人杜XX为周XX、王XX生产假冒“今起美”注册商标塑钢型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3917元的事实。

2、同案王XX的供述,证明其在中牟县汽车产业园承包工程使用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是周XX联系杜XX给其生产的。

其前后一共支付给周XX货款122680元的事实。

2、同案周XX的供述,证明其联系杜XX为王XX生产假冒“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其前后一共卖给王XX122680元假冒“今起美”塑钢型材的事实。

3、证人林XX的证言,证明其在中牟县建设路南头王XX的加工厂里,发现大量假冒“今起美”注册商标的塑钢型材。

4、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0号左右,王XX和华超一起到“今起美”塑钢厂订购“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5、证人华X、白XX的证言,证明王XX在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承包塑钢窗加工生意,并约定使用“今起美”牌塑钢型材。

6、证人马XX的证言,证明王XX在中牟汽车工业园区承包的工程,用的是杞县“今起美”牌子的塑钢型材,后来质量不行把货退了。

其和王XX到郑州一个销售塑钢型材周姓老板店内,王XX和周姓老板还有另外一个人商量事情。

第二天王XX让其取1万元现金,并将这1万元现金交给周姓老板。

回到中牟后,王XX从工地窗户上撕下一段“今起美”型材条模并让其把条模给周姓老板送去。

7、证人马X1X1的证言,证明王XX在中牟县建设路西边一个工地上使用塑钢型材上都贴着“今起美”商标。

8、今起美塑钢型材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银行账户明细单,郑州海洋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销货清单,(2014)郑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杜XX未经“今起美”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周XX、王XX生产假冒“今起美”注册商标塑钢型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3917元。

9、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经过等在卷为据。

10、中牟县(2015)字16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杜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杜XX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13917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杜X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被告人杜XX为社区矫正人员,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杜XX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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