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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刘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个体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刘波的起诉要求,并向本院发出了深福检撤诉(2015)3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波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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