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坤,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华美洗化店经营者:江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华美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