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329号原告:苏州格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发传动轴(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Laei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宇澄(YUCHENGJIA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敏,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格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发传动轴(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瑞新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苏州格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格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格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 乐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