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藕塘镇发联超市商店,经营者李成法,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藕塘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藕塘镇发联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且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