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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博、崔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532号
案件名称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博、崔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邵博,崔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阳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博,男,1981年6月7日出生。

被告崔凯,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博、崔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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