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1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昌华。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
被告:楼洪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楼洪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