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皮具店。
经营者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七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皮具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皮具店的起诉。
上述七案的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1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