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5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丹彤,系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家福源超市个体经营业主,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先锋村彭家岭商业网点,注册号:420120600000600。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丹彤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培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俊主审,人民陪审员陈长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