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8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曾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湘杨明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路粮食宿舍*栋*层。
经营者张玉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湘杨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