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爱国,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秋海。
被告蒋海龙,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海龙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多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骏合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蒋海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