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旭-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66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谢旭-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谢旭-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旭-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

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

经营者谢旭,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新辉路210号。

委托代理人银聪,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旭-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21管区A栋一楼16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岳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云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