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黄少彪,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学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黄少彪诉被告倪学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241元,由原告黄少彪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