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199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洪磊,总经理。
被告: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磊,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