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3号原告:李坚,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彦燕,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龑。
原告李坚与被告郭彦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坚于2021年6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