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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275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俊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75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俊杰,1989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餐饮公司)与被告高俊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僵、被告高俊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享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1074966号、第26879149号、33232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线上线下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3年,2014年公司旗下的炸鸡连锁品牌“叫了个炸鸡”在上海诞生,已发展成为消费者心中有口皆碑的“网红炸鸡”。

如今“叫了个炸鸡”品牌已成长为拥有近千家门店、足迹遍布全国数百座城市、国内炸鸡连锁店品牌中的佼佼者,在大众点评网和美团网等网站的月点单量和年点单量均傲居同类产品前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第21074966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申请日为2016年8月23日;

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获得第26879149号注册商标,有限期限至2028年11月27日,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3日;

于2019年10月7日申请获得第33232136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申请日为2018年8月30日,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咖啡馆等。

2020年9月17日,原告代理人发现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在其线上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在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高俊杰系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的经营者,在诉讼期间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注销。

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俊杰辩称,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系于2019年8月1日租赁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7-1-1号门面商铺,自2020年7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2020年7月份高三热干面不再经营,之后店面改为青色图文经营,原告提供证据与本人位置不同、门店不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第210749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2018年11月28日经核准获得第26879149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

2019年10月7日获得第33232136号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6日,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商品/服务。

原告在多个城市授权他人使用上述商标。

原告为证明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提交两份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该时间戳证书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用于证明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其中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的申请时间为“2020-09-1714:50:45(UTC+8)”,对应得电子数据显示,美团平台店铺“叫了个炸鸡旗舰店”,食品安全档案显示信息为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该店铺主页使用“叫了个炸鸡”文字+图形标识,部分菜品标注“叫了个炸鸡”标识。

另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的申请时间为“2020-09-1715:02:33(UTC+8)”,对应得电子数据显示,案涉门店门头使用“叫了个炸鸡”文字+图形标识。

经比对,被诉侵权店铺门店门头处使用的“叫了个炸鸡”文字+图形标识,其中的图形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3232136号图形商标,均为大头白色红冠卡通小鸡图像,区别主要在于被控店铺使用的是小鸡头像、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图形为半身像,但二者整体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店铺美团外卖平台“叫了个炸鸡旗舰店”网店首页使用的“叫了个炸鸡”文字+图形标识中的图形标识,与原告第21074966号、第26879149号图形商标,均为大头白色红冠卡通小鸡全身图像,二者整体构成近似。

另查明,1、郑州市二七区高三热干面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高俊杰,注册成立于2019年8月2日,经营场所郑州市**郑大市场南街**门面商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被控侵权店铺的联系电话号码,与被告使用的电话号码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涉案第21074966号、第26879149号、33232136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准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店铺即被告店铺与原告经营类别相同,经比对,被告店铺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虽有一定区别,但二者整体构成近似,易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

但因被控侵权店铺已经注销,故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的主张,已无必要,故本再予以支持。

但被控侵权店铺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高俊杰作为被控侵权店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的责任。

被告辩称营业执照丢失,被人冒用营业执照信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店铺所使用的联系电话号码为被告所使用,其辩称被冒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另外,鉴于原告因维权需支付的费用,属于必要合理开支,对维权合理支出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时间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本院酌定被告高俊杰赔偿原告台享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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