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15066号原告胡卫国,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2号院5号楼1至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国与被告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翰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国于2015年8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时代翰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卫国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卫国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