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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国与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15066号
案件名称胡卫国与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卫国,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15066号原告胡卫国,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2号院5号楼1至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国与被告北京时代翰林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翰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卫国于2015年8月1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时代翰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卫国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卫国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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