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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

业主高飞,男,汉族。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55000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英华电线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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