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990号原告王顺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宏骏,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冠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正大广场帝景台23**室。
法定代表人唐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3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成诉被告福州冠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