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付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中山市古镇神影灯饰门市部,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个体经营者金星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杨华君,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神影灯饰门市部、被告杨华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付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