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5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沁馨林茶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路*号依莲轩*期*号楼*座店铺*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建民,总经理。
被告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马连道6号院5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任长青,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北京沁馨林茶庄、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沁馨林茶庄、北京绿世缘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