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0号原告:余荣冰,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形胜,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荣冰与被告杨形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荣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荣冰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