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盛昌电脑经营部,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许兴财,男,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公民身份号码×××1452。
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盛昌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盛昌电脑经营部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兴盛昌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