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顺刑初字第687号
案件名称王×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6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2年12月2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1984年12月1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进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王×伙同王炼(另案处理)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在北京市顺义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用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并以“五粮液”酒、“贵州茅台”酒之名对外销售。

已销售产品价值共计16600元。

被告人黄×、王×于2014年1月14日被查获,并被当场起获52°“五粮液”酒135瓶、53°“贵州茅台”酒1瓶及“五粮液”商标、包装盒等物。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商标、包装盒等材料系假冒的包装材料。

未销售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075元。

被告人黄×、王×制作的“五粮液”酒135瓶、“贵州茅台”酒1瓶及所使用的“五粮液”商标、包装盒、手提袋、吹风机、壁纸刀、“金六福”白酒在案扣押。

另有被告人黄×、王×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账本一册、名片及销售假酒所得货款人民币5000元在案扣押。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王×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冯×、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王×的供述、扣押清单、鉴定证明表、货运单、笔记复印件、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综合查询凭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王×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五粮液”酒一瓶、“贵州茅台”酒一瓶、“金六福”酒二瓶、名片二张予以没收;

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五粮液”酒一百三十四瓶、“金六福”酒、名片八百五十八张、手提袋七十个、吹风机二个、壁纸刀一把、“五粮液”商标一百七十张、包装盒一百五十个、胶水一瓶及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予以没收。

四、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黄×、王×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没收被告人王×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内相应冻结款项;

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王×的剩余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五、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账本一册附卷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