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兴智,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余光辉,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怀玉,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虎,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兴智与被告覃怀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覃怀玉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覃怀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院一审裁定。
现案件审理中,原告王兴智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怀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怀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智撤回对被告覃怀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兴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