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惠联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
经营者刘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城关街道惠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