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五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丹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楚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技路**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星马电器经营部。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层*********号。
经营者:马佩松。
上诉人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卓楚光、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星马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之一石家庄市新华星马电器经营部的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据此选择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原审原告起诉了两个被告,原审被告之一石家庄市新华星马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同时按照原审原告诉求的侵权范围,河北省石家庄市亦属于侵权行为地,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东新家乐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