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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快乐旺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藏01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快乐旺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快乐旺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4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乐旺哥商行,经营场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北路。

经营者:芦永成,其他情况不详。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快乐旺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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