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4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乐旺哥商行,经营场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北路。
经营者:芦永成,其他情况不详。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快乐旺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