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16号原告:梁启聪,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伟麟。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谭培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润愚,广东世纪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启聪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振兴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于当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启聪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启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启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