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60-2号原告:翟秋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原告:翟伟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利军,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星。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秋朗、翟伟军诉被告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59.3)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秋朗、翟伟军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秋朗、翟伟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翟秋朗、翟伟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