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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秋朗、翟伟军与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60-2号
案件名称翟秋朗、翟伟军与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翟秋朗,翟伟军,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60-2号原告:翟秋朗,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原告:翟伟军,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利军,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星。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秋朗、翟伟军诉被告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59.3)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秋朗、翟伟军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秋朗、翟伟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翟秋朗、翟伟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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