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李福商业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本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21号楼A座221-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延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269号得安科技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宋中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隅节能科技(济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济南跃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